2008年5月21日 星期三

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退休、資遺同仁聯誼會組織章程

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退休、資遺同仁聯誼會組織章程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退休、資遺同仁聯誼會。」
第 二 條:本會為本校退休、資遺同仁自發性的組織,以增進會員情誼,充實會員的生活為宗旨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校內。
第 四 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1.關懷會員的生活。
2.定期舉辦聯誼活動。
3.舉辦各種文康活動。
4.參與學校活動之支援事項。
5.參與社會公益活動。
6.文化交流、互訪。
第 五 條:凡本校退休、資遺同仁均可填表加入本會成為會員,並享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以及其他應享之權利,並有接受本會推請擔任職務或工作之義務。
第 六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責任機構,會員大會每年五月中、下旬召開,其職權如左: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議決會務方針及工作計畫。
3.選舉會長、幹事。
4.審議本會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5.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 七 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為義務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八 條:本會設幹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七至九人組成,為義務職,互選一人為總幹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九 條:本會會長職責對外代表本會,主持並召集會員大會。
第 十 條:本會幹事會之職責及會期如左:
1.總幹事綜理會務,對會長負責,並為幹事會主席。
2.本會幹事會之下得設財務、關懷、文書、活動、志工五組。
3.幹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由總幹事召開臨時會,進行左列事項之研議、執行:
(1)第四條所列任務之策劃、執行、檢討。
(2)亟待解決事項之研議。
(3)財務收支狀況之報告。
(4)其他相關事項。
第十一條:本會活動必須支付之經費以左列方式籌措之:
1.凡本會會員入會時繳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2.會員自由樂捐。
3.募款。
第十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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